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律师姓名: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738-8311158
手机号码:15073806888
执业证号:31430000770081636U
执业律所: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皇城御园二期1栋五楼(新市政府旁)
编辑同志:
我朋友李某于2004年3月在网吧与邓某认识,半年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孩,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李某发现邓某与本医院女护士经常在附近宾馆开房,关系极为亲密。李某找邓某理论,邓某未予否认,彼此闹得很不愉快。经过一段时间分居考虑,李某决定与邓某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并要求邓某补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邓某不同意分手,也不承担抚养费,更不赔偿青春损失费。请问李某与邓某是事实婚姻吗?她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 王某某)
律师回复:
李某未经深入了解,匆匆与邓某同居生活,对待婚姻是相当草率的。事后,未去办理结婚登记,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此后,2003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又再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法律认可事实婚姻关系,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应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从你反映的情况中,李某与邓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分手即可,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至于其所提出的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小孩由李某直接抚养,则可以要求邓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