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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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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土地迟延交付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案例:某电力集团在某地建造电厂,征收该地部分土地,并拆迁该地范围内部分村民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拆迁房屋的村民,应划分新建房基地,准许其重新建房。某村民的房屋被拆,通过抽签方法确定了其新建房基地,但由于通过抽签所确定的地基为他人旧房所占用,不能交付给某村民。同村其他村民的房屋大多建好并出租,产生了经济效益,某村民多次找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其新建房基地一直未到手。

后某村民以行政机关未及时交付建房基地,致使自己遭受了租金和误工损失为由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有关部门对某村民的新建房基地未及时交付,使某村民损失了出租房屋的租金和某村民请求有关部门解决此事的误工费应否得到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其中行政赔偿包括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虽然本案是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把建房基地交付给某村民,属于行政不作为,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本案某村民的租金损失和误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因此其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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