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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二点建议

——读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感想

作者: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胡智林律师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到的司法公正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是目前全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近几年来,国家推行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甚至还有倒退的趋势,人民法院裁判不公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原因,主要是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存在问题。

对法官和法院办案不公的问题,人民群众有切肤之痛,致使许多时候,人民群众不敢去法院打官司,或者在被逼迫无奈的情况下去法院打官司时,首先想到的也是赶紧打点关系。

为预防司法腐败,加强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除了加强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之外,近几年来,国家重点是在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做文章,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就法院内部的监管而言,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彼此都是同事,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明显偏软。同时,在许多法官眼里,考核被扣分相比其收受的贿赂而言,根本没有可比性,因此,内部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素养明显偏低,而且,另一个致命的缺陷是,人民陪审员事实上是由法院自行选拔和考核,其工作补贴也全部由法院管理和支付,加之有些人民陪审员本身就是法院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及法官的依附性很强,很难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形成制约,大多数时候,人民陪审员坐在法庭上基本上就是摆设,不仅不能起应有的作用,反而使当事人很容易产生人民法院开庭就是走形式、走过场的认识和印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信。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现试就如何完善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提出如下二点建议。

一是建议将法官的工作考核由法院内部监管为主转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为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考试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监管范围,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法官的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司法行政机关是独立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外的国家机关,这有利于减少过去内部考试录用中存在的裙带关系和不正之风对考试的干扰。笔者认为,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考核也应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范围,就像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管一样。由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由人大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和考核情况决定任免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检察官进行工作考核,既有利于弥补人大无法对法官个人实施日常监管的不足,又可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独立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外的国家机关的制衡作用,其实际效果将肯定好于法院内部的工作考核和监管。

二是要将人民陪审员纳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由人大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的意见任免。如前所述,目前人民陪审员都是由法院培训、选拔和推荐,其工作由法院考核,并由法院直接发放工作补贴,加之部分人民陪审员本身就是人民法院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其陪审的制约职能完全无法实现。由司法行政机关培训、选拔和推荐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向陪审员直接发放工作补贴,这将大大减少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依附性,使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工作中与法官、法院保持相对独立性,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制约职能。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胡智林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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