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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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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738-8311158

手机号码:15073806888

执业证号:31430000770081636U

执业律所: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皇城御园二期1栋五楼(新市政府旁)

收费标准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为规范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及《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一条  本收费标准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期间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二条  按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或为专项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6000元至2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收费第六条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办理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一个诉讼阶段可以是案件一审阶段,也可以是二审阶段或其他诉讼阶段。重审如有一审和二审,可按两个诉讼阶段分别收费。上述诉讼阶段的划分可适用于本标准其他相关条款。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0200000,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0200000     元,审判阶段一审每件收费10000200000元,审判阶段二审每件收费 10000 200000元。

办理刑事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发回重审、执行及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财产没收等案件,参照一个诉讼阶段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及其他文件、出具律师函、参与谈判事务和律师见证等,每件收费3000 50000元。法律文书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5000元。

(四)出具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草、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伙协议,可以根据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按本标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费,但每件不低于10000元。

其他法律服务事项计件收费,可按最相近似原则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上 5  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四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60分钟,共设定  4  档,各档次条件及收费标准为:

第一档: 每小时500元至1000元,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二档: 每小时1000元至1500元,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三档: 每小时1500元至2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第四档:每小时2000元至2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可按该档次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 50%计时收费。

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可分别确定收费档次,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出具包含工作时长、服务内容及相关说明的清单。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上述标准上浮 200 %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第五条  按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每年30000元至300000元。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每年200000元至1000000元。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每年100000元至500000元。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每年30000元至100000元。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每年30000元至100000     元。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至200%幅度内收取,其具体数额可根据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所需服务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外常年法律顾问的最低收费标准应向上上浮一个档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1、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股权转让、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六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每件每个诉讼(仲裁)阶段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6000元至1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  %至  6  %;

3.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  %至  4  %;

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 %至  2 %;

5.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  %至  1  %;  

6.1亿元以上部分   1  %至   0.5  %。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和仲裁执行、审判监督、发回重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听证、国家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案件,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办理反诉、仲裁反请求案件,可参照一个诉讼(仲裁)阶段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即诉讼仲裁以外的法律事务,如企业改制、投资融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清算、股权转让、债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根据涉及的资产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  5  %至  4  %;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  %至  3  %;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3  %至  2  %;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  %至  1  %;

5.1亿元以上部分  1  %至  0.5  %。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可在上述标准上浮  500   %的范围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适用范围、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二)对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法律事务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2.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3.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4.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5.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风险代理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当约定的目标或结果实现时,再按约定的固定金额,或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后续律师服务费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基本费用和风险费用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  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本收费标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所包含的情形及本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5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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