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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起诉书

(编者注: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08年4月23日起开庭审理。)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08]第2号

被告人曾锦春,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身份证号码432801470824003,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住郴州市政府大院宿舍。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6年12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7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07年12月29日该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复核了相关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 52.25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628.8万元,美元4.25万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收受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 0万元

1、1 999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向玛瑙山矿矿长黎某打招呼,以图尽快与玛瑙山矿签订水湖里矿采矿合同,并将事先准备的4 0万元送给曾锦春,曾予以收受。在曾锦春向黎打招呼后,首清文与玛瑙山矿签订了水湖里矿开采合同。

2、1 999年下半年,首清文为与玛瑙山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请曾锦春向玛瑙山矿领导打招呼,并许诺送给曾7 O万元。不久,首清文电话告知曾锦春拿钱,曾锦春便要曾峰到郴州市一茶楼从首清文处将70万元拿回家。后曾锦春通过召开协调会和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首清文在上缴承包费用方面谋取利益。

3、2 000年春节前,曾锦春为掩盖收受首清文贿赂的行为,准备以其妻兄唐世民的名义与首清文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便要首清文到其家商量。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首清文带了40万元到曾锦春家,当着曾锦春的面将钱递给唐国菊。然后首清文根据曾锦春的口述,书写了一份唐世民在玛瑙山水湖里矿的入股协议,表示该股份不要曾锦春出钱,并告诉曾锦春,要用钱只要跟他说一下,他就会送过来。

4、由于与玛瑙山矿合作开采水湖里矿的合同违法,首清文请曾锦春帮忙将该合同修改为内部承包合同。2 000年2月1 3日,曾锦春以曾峰到曰本留学为由,向首清文提出需要8 0万元费用,首清文答应安排。当天下午,曾锦春要曾峰到首清文处拿钱。在郴州市农行郴江支行,首清文将40万元现金和以“曾峰峰”名字新开户存入的4 0万元的存折交给曾峰。曾锦春后来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将首清文签订的合作开采合同改为内部承包合同。

5、2 000年8月,首清文为玛瑙山矿矿长黎某工作调动之事请曾锦春帮忙,与黎一起到曾锦春家,送给曾10万元。曾答应打招呼。

6、2 000年11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40万元送到曾锦春家,曾锦春收下后要唐国菊将钱保管好。

7、2 001年6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锦春40万元,曾收下后将钱带回家交给唐国菊保管,并告知唐40万元是首清文送的。

8、2 002年1月,为阻止派安公司到玛瑙山矿采矿,首清文送40万元到曾锦春家。曾锦春收下后,答应帮忙,并要唐国菊将钱保管好。

9、2 002年7月,为阻止派安公司与玛瑙山矿签订采矿合同,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锦春40万元,曾收下后将钱带回家交给唐国菊保管,并告知唐40万元是首清文送的。

1 0、2 003年3月,为请曾锦春协调与派安公司的矿界纠纷,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2 0万元送到曾锦春办公室,当时唐国菊也在场,曾收下后即将钱交给唐国菊保管。后来曾锦春通过多次召开协调会的形式调解两公司之间的矛盾。

11、2003年9月,为了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交给曾锦春5 O万元,曾将钱带回家交给唐国菊保管,并告知唐50万元是首清文送的。

1 2、200 3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20万元送到曾锦春家,交给唐国菊。曾回家后,唐国菊将此事告知曾锦春。

1 3、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系,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10万元,唐国菊将此事告知了曾锦春。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到曾锦春家交给唐国菊。曾回家后,唐国菊将此事告知了曾锦春。

14、2 004年4月,为请曾锦春协调与派安公司的纠纷,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60万元,送到曾锦春办公室,曾收下后将钱带回家交给唐国菊保管,并告知唐6 0万元是首清文送的。

1 5、2004年8月,为感谢曾锦春协调宏达公司与派安公司的纠纷,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40万元到曾办公室送给了曾锦春。曾锦春将省纪委要对其调查的信息告诉首清文,叮嘱首注意。曾收下后将40万元钱带回了家交给唐国菊保管。

1 6、2 004年11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要黄启文准备50万元给他,然后到曾锦春家将这50万元送给了曾锦春。

1 7、2 005年5月,永兴县柏林镇党委书记陈辉平被市纪委“两规”,其朋友王诗清委托首清文送1 0万元给曾锦春,请曾帮忙关照陈辉平。首清文接受了王诗清的钱后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请曾尽早对陈解除“两规”。5月24日曾锦春批准对陈辉平解除“两规”,后对其作出免于处分的决定。

1 8、2 005年6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送5 0万元到曾锦春家。曾锦春收下后,将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被查处之事告诉首清文,嘱咐首清文以后尽量不要和他联系,等其退休后再说,首清文表示同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首清文、曾国雄、何泽雄、黎光德、罗晓明、唐国菊、曾峰、刘广明、王诗清等人的证言;2、水湖里矿合作开发协议、解决水湖里矿合作开发协调会议纪要、联合开采协议等书证;3、被告人曾锦春的供述。

(二)收受曹真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万元、港币6万元、价值1 88万元股份、价值2 5.6万元的戒指一对

1、2 00 3年6月,曹真源为解决派安公司与首清文的宏达公司之间的采矿矛盾,两次送给曾峰6万元港币,要曾峰请曾锦春帮忙。曾峰回家后将曹真源送给6万元港币和请托事项告知了曾锦春。

2、2 004年初,因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的矿界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派安公司决定,由股东胡远生每月从公司支取5万元,直接送给曾锦春以求得到帮助。2004年3月上旬,胡远生到曾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送给曾锦春,请曾锦春关照派安公司,曾锦春答应帮忙。此后三个月,胡远生每月从公司支取5万元送给曾。四次共送给曾锦春20万元。

3、2 004年6月1日,由于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争采东部矿体导致巷道贯通,被矿方下达停产通知。7月,在股东胡远生、阳国富退股后,曹真源与曾国雄、王雷商量通过让曾峰入股分红来取得曾锦春的帮助。在曾锦春家中,曹真源请曾帮忙解决与宏达公司的矿界纠纷,曾锦春称事情很难办,于是曹真源向曾锦春和曾峰许诺,其公司让出价值2 38万元的股份给曾峰,占20%的股份,不要曾峰出钱。曾锦春便答应过几天召开协调会,并说不出钱不好,还是出5 O万元,免得别人说闲话,并提出让曾峰的股份挂在曹真源的名下。之后,曾锦春要曾峰交给曹真源5 O万元作为参股资金,2 38万元股本金中余下的1 88万元曾锦春未出资。2004年7月1 0日曾锦春在郴州宾馆会议室主持召开了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议,两公司矿界纠纷最终解决。2 004至2 005年,曾锦春、曾峰按2 0%的占股比例,从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获得分红364万元。

4、2005年9月,曹真源为感谢曾锦春对玛瑙山矿的帮助,要曾峰直接到长沙珠宝商吴建湘处挑选一对结婚戒指。曾峰选定钻戒后,将价格告诉了曹真源。2 005年1 O月1日,曹真源将25.6万元存入吴建湘账户,支付了曾峰选定的钻石戒指款。2 006年5月,曾峰回家将曹真源送价值25.6万元的钻戒一事告诉了其父母。

5、2005年、2006年春节期间,曾锦春还两次收受曹真源以拜年的名义所送人民币4万元(每次2万元),由唐国菊经手收受,曾锦春均在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曹真源、周政文、曾国雄、胡远生、阳国富、吴建湘、罗晓明、曾峰、唐国菊、龚南南等人的证言;2、水湖里矿合作开发协调会纪要及会议记录、解决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停产通知、联合开采协议、曹真源和吴建湘的银行付款和收款凭证等书证:3、从曾峰处扣押的钻石戒指的物证照片;4、被告人曾锦春的供述。

(三)收受黄生福、黄生丈贿赂共计人民币244·2万元

1、2 000年7月,曾锦春接受黄生福、黄生文的请托,分别向郴州市中级法院和宜章县政府负责人打招呼,为确认黄生福与宜章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浆水乡政府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收受黄生福、黄生文托饶广泽所送5 0万元,曾锦春将其中的30万借给饶广泽,另外的20万元给了其情妇卜雪英。

2、2 001年11月,曾锦春以亲戚做钨砂生意需要钱为由向黄生福“借款,,20万元。黄生福和黄生文为感谢曾锦春此前给予的帮助以及求得今后的关照,两人一起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0万元。

3、2 002年下半年,曾锦春接受黄生福、黄生文的请托,分别向宜章县委、县政府、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打招呼,以邓家冲煤矿对黄生福、黄生文参股的荣福煤矿构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不给邓家冲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为此,曾锦春于2 003年2月、3月二次共计收受黄生福、黄生文经手所送20万元。

4、2 003年4月,曾锦春要黄生福为曾的情妇邝莉娥买房。黄生福、黄生文为感谢曾锦春此前给予的帮助以及求得今后的关照,共出资1 0万元用于为邝莉娥购买并装修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步行街11栋2单元304房。

5、2004上半年,黄生福参股的郴州市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宜章县竹源新村、金鹰大厦项目,为了使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黄生福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的请托,向宜章县委负责人打招呼,并在相关报告上批示,为确定该项目为宜章县重点工程、减免相关税费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4年7月在办公室收受黄生福经手所送2 0万元。

6、2000年7月,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的请托,分别向郴州市中级法院负责人及执行局长打招呼,要求执行好黄生福的经济诉讼案,为黄生福的执行款到位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0年12月在办公室收受黄生福托饶广泽所送2 0万元,2 002年9月在办公室收受黄生福10万元。

7、2 002年初,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的请托,分别向宜章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打招呼,并亲自到该县召开相关协调会,为黄生福承揽该县府前街项目并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帮助。2 003年9月,宜章县政府将该项目确定为曾锦春招商引资成功的,给予曾锦春1 9.2万元的奖励。后因黄生福是本地人,人们议论曾锦春招商引资是假,曾锦春不该得这笔钱,曾锦春遂要黄生福帮其退还奖励款。为了感谢曾锦春在该项目上给予的关照,2 003年1 2月黄生福帮曾锦春退还了该笔奖励款。

8、2 003年4月,曾锦春以亲戚做钨砂生意需要钱为由向黄生福“借款”2 0万元。黄生福为感谢曾锦春此前给予的帮助及求得今后的关照,在郴州市五连冠酒店送给曾锦春20万元。

9、2 001年至2 006年,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的请托,在黄生福经营荣福煤矿过程中,分别向宜章电力公司经理、县煤炭税费征收办主任、县委负责人、郴州煤矿安全监督办事处书记、县环保局负责人打招呼,为荣福煤矿在减免电费、税费、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黄生福、黄生文以拜年为名,4次送给曾锦春共计50万元。其中2 003年春节送20万元,2 004年春节送20万元,2 005年春节送5万元,2006年春节送5万元。

10、2 005年春节后,黄生文趁曾锦春搬家之机到曾锦春的新家送给曾锦春3万元。2 006年7月,曾锦春在长沙荷花园酒店开会,黄生文为感谢曾锦春关照,在酒店房间送给曾锦春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生福、黄生文、黄生学、饶广泽、卜雪英、袁佳游、肖多雄、张长发、李晓龙、肖峰等人的证言;2、租赁合同、调解协议、购房合同、报告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四)收受黄江武所送和贿赂共计人民币2 35 7Y,,L

1、200 3年上半年,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分别向桂阳县政府负责人和时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的杨秀善打招呼,为黄江

武入股的桂阳县荷叶镇井水冲煤矿恢复被吊销的采矿许可证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3年5月在其车上收受黄江武经手所送26万元。

2、2003年8月,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向杨秀善打招呼,为黄江武参股的北湖区鲁塘镇盛源石墨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3年9月在其车上收受黄江武经手所送30万元。

3、2005年2月,桂阳县方黄联办矿股东彭林革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4月,黄江武经李国英介绍认识彭林革的亲属后,提出可以帮彭林革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费用,彭林革的妻子邓晓丽支付了1 20万元给黄江武。5月,黄江武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锦春40万元,请其帮忙为彭林革办理取保候审。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后,分别向郴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郴州市检察院、北湖区检察院负责人打招呼,并在相关报告上批示,为彭林革取保候审及该案的从轻处理提供帮助。

4、2 005年7月,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向郴州市政府负责人、时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的杨秀善打招呼,为办理黄江武参股的荷叶镇贵达煤矿采矿许可证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5年7月在办公室收受黄江武经手所送10万元。

5、2 005年9月,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向汝城县县委负责人打招呼,为黄江武承揽汝城县小垣矿尾砂库尾砂部分处置权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T-2006年3月通过减少债务的方式,收受黄江武100万元。

6、2 005年9月,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在处理荷叶镇贵达煤矿矿工妨碍执法事件过程中,向桂阳县委负责人打招呼,为提前释放被拘留的人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5年9月在办公室收受黄江武经手所送3万元。

7、2 005年1 O月,贵达矿井的矿工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该矿井股东黄江武、肖兴旺商量报复桂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德忠。为此,黄江武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8万元,请求曾锦春查处赵德忠。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后,于2 006年2月、6月两次安排市纪委查处赵德忠。

8、2 005年11月,曾锦春接受黄江武的请托,分别向桂阳县委负责人、桂阳县公安局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对贵达煤矿股东尚兴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从轻处理。为此,曾锦春于2005年11月在办公室收受黄江武1 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江武、杨秀善、邓德艾、谢考峰、陈瑶云、吴章均、李建军、肖兴旺等人的证言;2、采矿许可证、请示报告、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五)收受周丁元贿赂共计人民币2 33万元

1、2001年下半年,周丁元为了承揽永兴县大步江二级水电站工程,在长沙蓉园宾馆送给曾锦春2 O万元,请曾锦春出面帮忙。曾锦春即向主管该工程的永兴县委副书记推荐了周丁元。之后,周丁元以湖南省水利水电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

2、2001年下半年,周丁元为了承揽中国银行郴州分行新办公楼工程,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1 O万元,曾锦春接受周丁元的请托,向该行行长及郴州市招投标办主任打招呼要他们关照周丁元。此后,周丁元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并中标。

3、2002年1月,曾锦春告诉周丁元自己需要四、五十万元投资入股汝城茶山脚钨矿,周丁元为感谢曾锦春此前给予的帮助以及为了求得今后的关照,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 0万元。

4、2002年5、6月份,周丁元得知郴州市山河集团有限公司要修建污水处理厂,为了承揽到该工程,周丁元在郴州市委办公楼的停车坪将30万元送给曾锦春,请曾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向山河集团董事长和市招标办主任打招呼,要他们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优先考虑周丁元的建筑公司。之后,周丁元以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名义中标。

5、2 002年8月左右,周丁元为了承揽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金库项目的土建工程,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1 O万元,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即给支行行长打招呼,要求关照周丁元。同年9月,周丁元以省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名义中标。

6、2 002年12月,周丁元为了承揽郴州市工商局办公楼工程,先后三次到曾锦春的办公室或家里送给曾锦春人民币共计30万元,请曾帮忙。在此之前曾锦春已向市工商局局长推荐郴州竹山建筑公司侯玉生。在得知工商局确定的入围参加招投标的单位没有周丁元所在的公司时,曾锦春即向工商局局长提出必须增加周丁元的队伍入围。市工商局按照曾锦春的要求将周丁元挂靠的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纳入了参加招投标的范围。2003年3月,周丁元所在的公司中标。

7、2003年4月,曾锦春到长沙出差住通程大酒店,周丁元在酒店房间送给曾锦春5万元,感谢曾锦春对自己的关照。

8、2 004年6月,周丁元为了承揽宜章县黄沙镇黄沙溪水库排险加固工程,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曾锦春接受周丁元的请托,向宜章县委书记打招呼,要求关照周丁元。2 004年1 0月,周丁元所在的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标。

9、2004年下半年,周丁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10万元,请曾锦春帮其催要中国银行郴州分行新办公楼工程的工程款。曾锦春接受请托,向该分行行长打招呼。之后,该分行支付给周丁元工程款200多万元。

10、2004年下半年,曾锦春向周丁元提起自己想参加中纪委监察协会,要缴纳会费二、三十万元,周表示帮曾出该笔费用。2 004年12月,周丁元将现金30万元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了曾锦春。

11、2 005年春节前,周丁元为感谢和求得曾锦春的关照,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3万元。

l2、2 005年5、6月份,周丁元得知郴电国际和宜章县政府准备在该县建火力发电厂,便请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帮他承揽该工程。此时,黄江武请邓中华帮他办石墨矿采矿许可证,邓中华便委托周丁元帮黄江武办理。同年8月,周丁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20万元,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打招呼帮周丁元办证。

13、2 005年9月,周丁元协助郴电国际收购资兴市电力公司。为了能成功收购,周丁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曾锦春接受周丁元的请托,向资兴市委书记打招呼。

14、2 005年1 O月,周丁元为了承揽嘉禾县泮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请曾出面帮忙。曾锦春即向嘉禾县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打招呼,让他们关照周丁元。2 005年11月,周丁元以湖南科宏水利公司和省建总公司的名义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周丁元、曹建平、李仕林、谷爱平、周和平、唐建成、邓毅、张长发、邓中华、黄湘鄂、杨秀善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六)收受刘显贵贿赂共计人民币201万元

1、1998年上半年,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中标湘南烟草集团烟叶分公司下湄桥狮马洞凉烟投料库工程,但因没有甲方要求的全额垫资能力迟迟未签订合同。刘显贵得知情况后有意垫资承建该工程,请曾锦春打招呼,承诺事成后给曾锦春50万元,曾锦春的情妇卜雪英也找曾锦春帮忙。曾锦春即向湘南烟草集团公司和第四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打招呼,使刘显贵以一分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承建到该工程。

在此期间,卜雪英的哥哥卜小勇请曾锦春帮其筹集50万元的投资款,曾锦春便要卜小勇到刘显贵处拿了50万元,并吩咐卜小勇与刘显贵签订了一个假供货协议,以掩盖曾锦春收受刘显贵50万元的事实。后卜小勇与合伙人雷像文产生矛盾,通过曾锦春协调,雷像文按照曾锦春的要求将该50万元以转帐的方式退给了卜雪英。

2、1998年底,刘显贵为了不通过招投标直接承建桂阳县烟草公司职工宿舍,在请曾锦春和卜雪英吃饭时提出请曾锦春给桂阳县纪委书记邹某打招呼,事成后给曾锦春和卜雪英30万元。1 999年1月,到桂阳检查_7-作的曾锦春要邹关照刘显贵,邹当即在刘显贵的报告上批字同意。同年4月,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公司承揽到该工程。5-程动工后,刘显贵按照曾锦春意思分两次将30万元汇到卜雪英指定的帐户上,卜雪英将该款用于自己购买门面房。

3、1 999年底,曾锦春以儿子曾峰要去日本留学为由要刘显贵准备20万元。刘显贵按照曾锦春的要求到五连冠大酒店门口将2 O万元交给曾峰,曾峰又将该款交给了曾锦春,要其想办法兑换成美元。

4、1 999年上半年,刘显贵请曾锦春出面打招呼帮其承揽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住宅楼工程,曾锦春当即打电话给该街道办事处主任要他帮刘显贵承接工程。1 999年5月,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公司顺刊中标。2 000年3月,刘显贵按照曾锦春的要求将2 0万元交给了卜雪英。

5、2000年6月,郴州卷烟厂打叶复烤附属工程招标,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建筑公司未中标,而是由张杨生的安仁县安平建筑公司中标。为此,刘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 0万元,请曾锦春帮忙废掉这个标。曾锦春向郴州市招标办主任、市建工局局长等人打招呼,要他们调查协调,考虑废原来的标改由刘显贵中标。此时,张扬生通过曾锦春的女婿雷轩送给曾锦春7万元,请曾锦春不要废他们的标。在此情况下,曾锦春召集张扬生、刘显贵协调,确定由张扬生的安仁安平公司和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公司同时中标。同年7月,两公司与湘南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6、2000年下半年,刘显贵帮郴州市烟叶公司总经理司徒明辉、永兴县纪委书记韩湘萍夫妇申请市政府集资房。中秋节前,刘显贵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在司徒明辉的申请报告上批字,曾锦春即批示给市政府管后勤的副秘书长要求解决。刘显贵临走时送给曾锦春2万元。由于有了曾锦春的批示,本不符合分房条件的司徒明辉夫妇分到了集资房。

7、2001年7月,郴州市烟草集团烟叶分公司销售员刘龙涉嫌受贿被市纪委“双规”,刘显贵接受烟草集团烟叶分公司司徒明辉、刘勇志委托,请曾锦春关照刘龙。刘显贵到长沙湘泉大酒店曾锦春出差所住的房间送给曾锦春1 0万元。之后曾锦春向刘龙案办案人员打招呼,让刘显贵、刘勇智与正在被采取组织措施审查的刘龙见了面。

8、2 00 3年下半年,刘显贵请曾锦春为其承建郴州市一中新校区工程帮忙,承诺事成后给曾锦春50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向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及市一中校长、书记打招呼,要求尽快启动工程,关照刘显贵。2 003年11月,刘显贵的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一中签订了委托开发意向协议书,曾锦春要刘显贵兑现许诺,几次打电话向刘显贵要钱。1 2月,刘显贵在开车接曾锦春下班的路上将49万元送给了曾锦春。

9、2 002年下半年,曾锦春应刘显贵、卜小勇的请求,为他们承揽临武县信用社综合楼工程给信用社主任周某打招呼。12月该工程开标,刘显贵挂靠的公司没有中标,于是刘显贵请曾锦春帮忙废了这个标。曾锦春连夜安排市纪委和市招标人员去临武县调查招投标一事,后要求市建设局下文废了原来的标,重新招投标。曾锦春应刘显贵的请求再次打电话给周某要他考虑刘显贵的公司。2 003年7月,刘显贵以郴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2 004年底,刘显贵按照曾锦春的意思在郴州市五连冠大酒店将10万元交给了曾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卜雪英、卜小勇、曾峰、刘显贵、黄大康、陈宗立、邹玉成、李明、肖民生、曹国建、李广林、周爱学、李仕林、司徒明辉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七)收受侯玉生贿赂共计人民币1 22万元、美元1万元

1、2002年上半年,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准备修建一栋综合楼,为承接该工程,市竹山建筑公司总经理侯玉生与该中心主任曾春元多次接洽。8月7日,曾春元因他人举报被市纪委“两规”。因担心影响承接工程,侯玉生与弟弟侯慢苟商量送钱给曾锦春要曾放人,当晚,侯玉生要侯慢苟将10万元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曾锦春收下后表示会研究此事。次日,曾锦春以抗洪抢险需要曾春元指挥为由决定暂时解除对曾春元的“两规”。

8月30日,市纪委继续对曾春元“两规”,侯玉生得知后又要侯慢苟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万美元,请曾放人,曾收下后答应想办法,不久,曾锦春决定正式解除对曾春元的“两规”。

同年9月,侯玉生得知曾锦春为张扬贤承接该工程打了招呼后,请曾锦春的女婿雷轩找曾帮忙,并按雷的要求将5 O万元交给雷,雷轩将50万元交给曾峰,要曾峰找曾锦春,曾峰将5 O万元交给曾锦春,并将侯玉生的请托事项告诉曾锦春,曾锦春答应帮侯玉生打招呼,并先后向曾春元、市招投标办主任打招呼,要求关照竹山建筑公司,11月22日,竹山建筑公司中标该工程。

2、2 002年下半年,侯玉生为承接市工商局办公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并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30万元,曾锦春分别向市工商局局长及市招投标办负责人打招呼,要他们关照竹山建筑公司。

同年1 2月,侯玉生得知曾锦春在长沙蓉园宾馆开会后,到曾的住处,将用密码箱装着的2 0万元送给曾,要曾帮忙让其承接市工商局住宅楼工程。回郴州后,曾锦春向市工商局基建办负责人打招呼,要求让侯玉生承接住宅楼工程,2003年8月8日,竹山公司中标市工商局住宅楼工程部分标段。

3、2006年4月,侯玉生为承接市财政局新办公楼装修工程请曾锦春帮忙,并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 O万元,曾向市财政局局长打招呼,要其关照侯玉生。5月10日,侯玉生以长沙驷马装饰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

2 004年春节期间,侯玉生以拜年的名义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万元。

2 006年5月,曾峰结婚,侯玉生在曾峰办酒的酒店送给曾锦春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侯玉生、曾春元、李仕林、雷轩、侯慢苟、邓毅、李晓建、曾峰等人的证言;2、纪委调查材料、招标通知、中标通知书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八)收受罗明聪所送和贿赂共计人民币1 00万元

1、1 998年,罗明聪为租赁郴州市北湖区工会土地建白晶宫网球场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答应并向北湖区区委负责人打招呼,要其帮助罗明聪。经北湖区委协调,8月1 3日,罗明聪与北湖区工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1 999年底网球场开张后,为感谢曾锦春,罗明聪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 0万元,曾收下后交给在场的唐国菊保管。

2、因白晶宫网球场亏损,罗明聪决定在网球场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为求得曾锦春支持,罗明聪许诺项目完成后送给曾50万元,曾锦春答应支持。2 002年5月,罗明聪与广州花都天诚实业公司达成合作开发意向,在网球场原址上合作开发综合商业大厦。6月,罗明聪将一份要求市委、市政府给予政策优惠的报告交给曾锦春,曾批示予以支持。后因其它原因,天诚实业公司放弃与罗明聪的合作。此后,罗明聪请曾锦春帮忙与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阿集团”)洽谈,约定友阿集团与罗明聪在网球场土地上共同合作开发“郴州友谊中皇城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中皇城项目”)。为使该项目能列入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享受优惠政策,2 00 3年3月,曾锦春在罗明聪递交的报告上批示予以支持,后该项目取得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证书。为使白晶宫网球场土地出让价格与周边城市广场项目几年前的土地出让价相同,少交土地出让金,2003年7月,罗明聪将一份报告交给曾锦春,曾批示地价与城市广场项目一视同仁对待,因明显违背土地政策,罗明聪未能按城市广场项目的地价取得该土地。9月,罗明聪与友阿集团正式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后,为尽快施工,早日建成中呈城项目,罗明聪决定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动工,2 00 3年1 0月,罗明聪将一份《关于申请中皇城工程开工补办手续报告》交给曾锦春,曾批示建设局负责人予以考虑,2003年底,中皇城项目开始桩基施工,但直到2 004年1 0月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在桩基施工过程中,罗明聪又想将原来的设计方案进行更改,通过曾锦春给市规划局负责人打招呼,中皇城项目由原来设计的18层酒店更改为15层的商住楼。项目建成后,罗明聪一直未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少交该费用,罗明聪请曾锦春向市建设局负责人打招呼,少交了部分费用。

为感谢曾锦春,罗明聪4次送给曾锦春钱款共5 5万元:

(1)2 00 3年6月1 5日,罗明聪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2)2 004年4月2 0日,罗明聪要其姐罗祥桃帮助取款1 0万元,罗明聪在曾锦春办公室将1 0万元送给曾。

(3)2 004年9月2日,罗明聪在曾锦春家里送给曾锦春1 0万元。

(4)2 005年4月,曾锦春想到中皇城项目已完成,罗明聪却还没有兑现完5 0万元的承诺以及后来又许诺送一台走私车给他,于是以亲戚向他借钱为由要罗明聪送30万元,罗明聪要其父罗方英取30万元,由罗明聪在曾锦春家里将30万元送给曾。

3、罗明聪为帮助堂叔罗国保办理采矿许可证,1 999年中秋节前,拿着罗国保交给其的1 O万元在曾锦春家里送给曾锦春,请曾帮忙给市国土局负责人打招呼,曾锦春收下后交给在场的唐国菊保管,并向市国土局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帮助办证。

4、罗明聪与其父罗方英等人成立了郴州市顺昌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从嘉禾县萝卜安煤矿购买煤进行加工销售。为帮助该矿副矿长李柏成当上矿长,以便在业务中给予公司更大关照,公司股东商议找曾锦春帮忙,2 005年1月,罗明聪请曾锦春帮忙提拔李柏成当萝卜安煤矿矿长,并许诺事成后给曾1 0万元,曾锦春答应并给嘉禾县委书记打招呼,要求提拔李柏成当萝卜安矿矿长,5月2 O日,李柏成被任命为罗卜安煤矿矿长。5月27日,罗明聪与李柏成拿着公司出的1 O万元一起到曾锦春家楼下,由罗明聪到曾锦春家将10万元送给曾锦春,曾锦春收下后交给唐国菊保管。

5、2005年上半年,罗明聪堂兄罗明通租用临武县水东乡附近的一个煤场存煤,因有人举报该煤场有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2 005年7月,临武县公安局将该煤场包括罗明通存放的煤一起扣押。罗明通要罗明聪找曾锦春帮忙退还被扣押的煤,曾锦春即向临武县公安局负责人打招呼,又要前来汇报的临武县政法委书记及县公安局负责人退还煤给罗明通,1 O月31日,公安局退给罗明通煤款1 2万余元。为感谢曾锦春,2 005年11月,罗明聪将罗明通的5万元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

6、2004年5月,郴州市北湖区万年煤矿股东何良广等人因串通投标被北湖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6月被取保候审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何良广通过罗明聪在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 0万元,要曾帮忙打招呼,曾答应。8月,何良广被逮捕,8月27日上午,曾锦春召集郴州市政法委、北湖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开会,要求先放人,否则按锚案追究。在曾锦春干涉下,9月1 5日,何良广串通投标案被撤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罗明聪、许秀荣、吴祥祥、张扬平、卢少林、杨秀善、曹建平、李柏成、罗明通、唐国菊、江新国、刘爱国、杜湘宏等人的证言;2、场地租赁合同、公证书、洽谈会记录、请示报告、任职通知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九)收受张扬贤贿赂共计人民币12 5万元

1、2002年7月下旬,扬生公司项目经理张扬贤准备参加郴州市水利局拟建的防汛大楼工程投标,市水利局以该公司是“民建队”为由拒绝张扬贤报名。为了能参加招投标并承揽到该工程,张扬贤与其兄张扬生找曾锦春帮忙,并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0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分别向市水利局和招投标办负责人打招呼,张扬贤因此得以报名并中标。

2 003年底,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请曾向市水利局的领导打招呼,提高工程造价,并承诺送40万元予以感谢。2 004年1月2日,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给曾,并写了一张内容为“借曾锦春20万元”的借条,承诺工程完工结算后再兑现这20万元。 曾锦春遂向新任水利局局长打招呼,该工程改为按实结算,S-程造价由原来的403万元变更为6 38万元。

2、2 002年9月,张扬贤为了能承揽到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将30万元准备好后给曾锦春打电话,说有东西要送给他。曾锦春就让司机黄百胜将他的车门打开,要张扬贤将东西放到他的车上。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后,请曾帮忙给相关人员打招呼,让其承揽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综合楼S-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分别给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和市招投标办负责人打电话,要他们关照张扬贤。

3、2002年底,张扬贤为承揽郴州市公路局的职工宿舍工程请曾帮忙,曾锦春遂对来汇报工作的市公路局党组书记陈某介绍张扬贤,要陈在该局宿舍工程上对张关照。但在2003年1月该工程由曾锦春推荐的另一单位郴州第一建筑公司中标。经曾锦春出面协调,该公司同意将中标的两栋宿舍楼分一栋给张扬贤承揽,安平扬生建筑公司遂分别与郴州市公路局、郴州市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张扬贤于2003年1月27日从其个人账户上支取5万元,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

4、2003年5、6月份,张扬贤听说郴州市文革水库上面要建一座大型水库,便准备承揽该工程。为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承揽到该工程,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请曾帮忙。曾锦春便打电话给市水利局负责人李某,问李是否有这个工程,如果工程立了项就给张扬贤做。李答复有这个工程,但还没有立项,如果以后立项了可以考虑给张扬贤做。过了几天,张扬贤从家中拿出1 0万元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再次请曾帮忙,曾锦春答应帮忙。

5、2004年上半年,张扬贤得知郴州桂东县拟建一栋广电大楼,遂请.曾锦春出面帮他承揽该项目。曾锦春便向桂东县宣传部长刘某询问是否有这个项目,刘讲只是有这个想法。过了几天张扬贤从家里拿了20万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请曾帮他承揽到该项目,曾锦春答应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扬贤、张扬生、李亚平、李仕林、曹建平、李达志、曾春元、陈治忠、刘迅峰等人的证言;2、招标书、施工合同、借条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收受曹和平贿赂人民币90万元

2 005年1 2月,曾锦春接受曹和平的请托,向桂阳县县委负责人打招呼,为延长曹和平参股的桂阳县方黄联办铅锌矿的承包期限一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5年1 2月21日左右在其家楼下收受曹和平经手所送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曹和平、李进新、郭井贵、王国树、曹先安、吴章均等人的证言;2、承包合同、合伙协议、请求延期报告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一)收受何纯忠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 005年6月初,何纯忠等股东托曹和平请曾锦春帮忙解决与天福矿的采矿矛盾。曹和平在曾锦春的宿舍楼下,将何纯忠、王国树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送给了曾锦春。一个多月后,何纯忠、王国树再次找到曾锦春,曾要他们写个报告并带一些人来市纪委上访,好让他过问此事。第二天,何纯忠、王国树等十余人按照曾锦春的安排到市纪委上访,并向曾锦春递交了要求天福矿停止非法开采的报告。当天,何纯忠在曾锦春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给曾锦春,请曾继续帮忙解决两矿之间的纠纷。2005年8月17日,在曾锦春直接干预下,天福矿被强制封闭。为了感谢曾的帮忙,何纯忠在十多天后到曾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何纯忠、王国树、曹和平、杨秀善等人的证言:2、矿山承包合同、协调会议记录、银行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二)伙同曾峰共同收受陈江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2003 g-3、4月,陈江为了承揽资兴市法院拍卖东江特种水泥厂的业务,便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曾峰将陈江的请托转告给了曾锦春。在曾锦春的关照下,陈江承揽了该拍卖业务。拍卖完成后,陈江为了能尽早拿到拍卖佣金,又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曾峰将陈江的请托转告了曾锦春。曾锦春即给资兴市法院负责人打电话要其支付佣金。陈江为感谢曾锦春,从佣金中拿1 0万元在五连冠酒店通过曾峰送给曾锦春。

2、2 005年上半年,郴州市鲤鱼江煤矿因破产进行拍卖,陈江为承揽该笔业务,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分一半佣金给曾锦春。曾锦春向时任郴州市煤炭局纪检书记、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唐代先打招呼,让陈江承揽了该拍卖业务。为了感谢曾锦春的关照,2005年5月10日陈江从建设银行支取45万元,在万国大酒店曾峰的车上送给曾峰。曾峰回家后将陈江送45万元的事告诉了曾锦春,并和曾锦春商量决定分20万元给唐代先,其余30万元由曾峰支配。次日,曾峰就拿了20万元给了唐代先。过了几天,曾峰打电话向陈江要5万元,陈江在曾锦春家楼下给了曾峰5万元,曾峰将此事告诉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江、曾峰、唐代先、陈红卫、龚南南等人的证言;2、拍卖委托书、法院支付佣金的凭证、陈江的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

(十三)收受张吉平及其妻弟周细文贿赂共计人民币57万元

1、1 999年底,张吉平为了承揽郴州师专住宅楼工程,通过曾锦春的情妇卜雪英向曾锦春提出请托,曾锦春接受请托,向郴州师专党委书记打招呼,为张吉平承揽郴州师专职工宿舍工程提供帮助。为此, 2000年3月,张吉平通过卜雪英送给曾锦春5万元。

2、2 001年3、4月份,张吉平为了在工程承揽等方面得到曾锦春的关照,与朋友何小平一起到曾锦春办公室,张吉平送给曾锦春4万元,曾锦春予以收受。

3、2001年5月,曾锦春接受张吉平的请托,分别向郴州电力有限公司和郴州市招投标办负责人打招呼,为张吉平承揽联合国国际小水电郴州基地综合楼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1年5月、7月先后2次在办公室收受张吉平人民币共计28万元。

4、2002年9月,张吉平因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 O月,曾锦春接受张吉平妻弟周细文的请托,向郴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打招呼,为张吉平取保候审。为此,曾锦春于2002年1 O月在办公室收受周细文托张扬生所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吉平、卜雪英、龚汝山、邓中华、李仕林、周细文、张扬生、张湘酃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四)收受胡大伟贿赂共计人民币52万元

1、2001年5月,胡大伟通过朋友邓小明送2万元红包给曾锦春夫妇'并通过邓小明请曾锦春帮忙,要苏仙区政府支付其承包的区政府综合楼工程款,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向苏仙区区委负责人打招呼,为胡大伟收回工程款提供帮助。

2、2 001年6月,胡大伟为了承揽国际小水电郴州基地综合楼工程,要其妻曹月兰到曾锦春家将10万元送给唐国菊,请唐国菊向曾锦春提出帮助承揽综合楼工程。唐国菊收下钱后,向曾锦春转达了胡大伟夫妇送钱及请托一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向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邓中华打招呼'提出关照胡大伟,邓中华答应。由于张吉平为了承揽该工程给曾锦春送了28万元,曾又要求邓中华主要关照张吉平,结果张吉平中标承揽了综合楼工程。后曹月兰又到曾锦春的办公室请曾锦春帮忙,让胡大伟承建住宅楼工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要邓中华让胡大伟承建住宅楼工程,邓中华答应。2 001年1 0月,胡大伟中标该工程。

3、2002年下半年,曾锦春接受胡大伟的请托,向苏仙区地税分局负责人打招呼,为胡大伟顺利承揽郴州市苏仙区地税分局基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2年1 0月在办公室收受胡大伟20万元。

4、2003年下半年,曾锦春接受胡大伟的请托,向郴州市药监局负责人打招呼,为胡大伟承揽郴州市药监局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4年元月通过唐国菊收受胡大伟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胡大伟、曹月兰、唐国菊、邓小明、肖地楚、邓中华、王国雄、左永玉等人的证言;2、拨付工程款银行凭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五)收受段小毛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

1、2 001年9月,段小毛为了承揽郴州市电信公司六角坝抢险护坡工程请张扬生出面找曾锦春帮忙。张扬生到曾锦春办公室将段小毛委托转送的1 0万元交给了曾锦春,请曾为段小毛打招呼。曾锦春接受请托,给电信局总经理打电话要求关照段小毛。同年1 0月,段小毛以安平建筑公司名义与郴州电信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2、2 003年3月,段小毛的郴州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汽车集团签订了(《郴汽集团汽车南站联合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段小毛认为合同条款对其不利,想更改合同。2004年3月和同年年底,段小毛先后两次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人民币共计30万元,请曾锦春出面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向郴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打招呼,要黄解决此事。 ’

3、2004年9月,段小毛为了承揽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路道路建设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给当时主管市政工程、担任骆仙西路道路建设工程指挥长的副市长雷渊利打电话,要雷将该项目给段小毛承揽。2005年1月,段小毛以桂阳市政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同年3月,段小毛为感谢曾锦春,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段小毛、黄建华、黄兆林、雷渊利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六)收受汝城县茶山脚钨矿股东40万元股金

2 001年12月,朱昆明、欧阳闯海、朱锦辉等人商议共同租赁经营汝城县茶山脚钨矿,并约定共同投资600万元,分成1 00股,每股金额6万元。曾锦春得知此事后,表示自己要投资50万元,但要占1 5股。朱锦辉将曾锦春的要求告诉了全体股东,为了今后得到曾锦春的关照,股东们同意了曾锦春的要求,商定由矿财务出资替曾锦春支付不足部分的股金并告诉了曾锦春,曾锦春同意并叮嘱要将帐作平。2002年1月,曾锦春将收受周丁元所送的现金5 0万元交给朱锦辉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部分由茶山脚钨矿财务支付。曾锦春为了掩盖其投资入股矿山的事实,要朱锦辉将他的股份先后记在周丁元、朱锦辉的名下。

2 002年7月,茶山脚钨矿想兼并走马铅锌矿,朱锦辉请曾锦春帮忙,并以茶山脚钨矿的名义向市纪委写了一封举报走马铅锌矿有违法行为的材料,曾锦春即安排市纪委监察局对走马铅锌矿进行查处,并在2 002年8月主持召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以走马铅锌矿是部队企业,违反了部队不能办企业的规定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于该会议的决定,走马铅锌矿无法正常经营,于2003年底转让给了茶山脚钨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朱锦辉、欧阳闯海、邓韶军、叶怀忠、何庆田等人的证言;2、合伙开发茶山脚钨矿的协议、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七)收受陈新明贿赂共计人民币45.6万元

1、1998年5、6月,陈新明为承接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答应。曾的情妇卜雪英也想与朋友谢大勇承接该工程,于是曾锦春召集陈、卜、谢三人协商,陈新明除当场送给曾锦春2万元外,还承诺每中标一栋房子就送给曾锦春1 0万元,曾锦春决定让陈新明做。随后,曾锦春给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关照陈新明中标,后陈新明以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两栋宿舍楼工程。为感谢曾锦春,同年8月,陈新明按曾锦春的要求送给卜5万元,并向曾锦春提出另一栋宿舍楼因集资款没有到位不能动工兴建,只能先给1 0万元,曾同意。不久,陈新明将剩余的5万元交给曾锦春,曾收下后交给卜雪英使用。

2、1 999年4月,陈新明又中标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办公楼工程。因资金问题开工不久停工。2002年10月工程重新动工,施工中,新任大队长与陈新明合作不融洽,为保住工程及得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2003年5月,陈新明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答应后给二大队大队长打招呼,不久,陈新明与二大队重新签订了补充合同。为感谢曾锦春,陈新明在合同签订后到曾锦春家送给曾2 0万元,曾收下后交给在场的唐国菊保管。

2 003年春节前不久,陈新明以拜年名义送给曾锦春2万元。

3、2 000年7、8月份,陈新明为承接宜章县白石渡国家粮食储备库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给宜章县县长写条子要求关照陈新明。12月28日,陈新明以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宜章县粮食局签订了施工合同。2 001年元月,陈新明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4、2004年5、6月份,陈新明为承接市交巡警支队二大队住宅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给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打电话要求关照陈新明,后陈新明中标。中标后,陈新明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5、2000年下半年,陈新明为帮助亲属胡某安排工作请曾锦春帮忙,曾答应并给市化工集团董事长打招呼,要求将胡某安排在该集团工作,后陈新明在与曾锦春吃饭时,将胡某之父交给他活动的6 000元送给曾。

6、2 002年,陈新明之女下岗,陈新明送给曾锦春1万元请求曾帮助其女安排工作,曾收下后批示苏仙区政府负责人予以安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新民、王曙光、罗治林、卜雪英、肖亚利、曾峰、唐国菊、张长发、周德源、何怀贤、孙建湘等人的证言;2、施工合同、转正定级呈批表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八)收受侯慢苟贿赂共计人民币42万元

1、2000年下半年,郴州市竹山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侯慢苟为承接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工程,通过其兄侯军生约曾锦春吃饭,请曾帮忙打招呼,曾锦春答应。次日晚,侯慢苟到曾锦春家,将1 0万元送给曾,曾交给唐国菊保管。接受请托后,曾锦春打电话给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要其关照侯慢苟。

2、2002年1 O月,侯慢苟为帮其兄侯佳生(竹山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承接市邮政局办公楼及住宅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并将8万元送给曾。曾锦春向市邮政局局长打招呼,要其关照竹山建筑公司中标,2 003年8月22日,侯佳生以竹山建筑公司名义中标。

3、2003年7月左右,桂阳县第三中学教学楼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为承接该工程,侯慢苟请曾锦春帮忙,曾通过给桂阳县委书记打电话和当面打招呼的形式,要其关照侯慢苟。2004年3月10日,侯慢苟中标该工程。2004年7月,侯慢苟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2 0万元。

4、此外,2003—2005年春节,侯慢苟每年以拜年名义送给曾锦春1万元,三年共计3万元。2 006年5月曾峰结婚,候慢苟又送给曾锦春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侯慢苟、侯军生、侯佳生、张雪珍、刘平华、吴章钧、王友财、李建军、陈亚光、唐国菊等人的证言;2、工程招投标材料、中标通知书、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九)收受凌旭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

1、2004年初,凌旭为承揽郴州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广德公司经营的金阳大酒店7—9层客房装修工程,请曾锦春和市粮食局局长范某、广德公司董事长陈某、金阳大酒店总经理王某到金阳大酒店吃饭。席间曾锦春当面向范、陈、王打招呼,要他们关照凌。陈等人均答应。2 004年2月19日,凌旭的凌特公司与金阳大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在合同签订几天后,凌旭从家里拿了20万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并请曾锦春以后继续关照凌特公司。

因在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城建等部门要对金阳大酒店施工的工地进行罚款。为达到减免罚款的目的,凌旭请曾锦春帮忙,曾即给市城建局负责人打招呼。城建局减少了对凌特公司的部分罚款。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凌旭送给曾锦春5万元。

2、2004年8、9月,凌旭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1 O万元,请曾帮助承揽资兴市东江明珠大酒店装修工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给资兴市市委负责人打电话,让其关照凌特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凌旭、范儒廷、陈为铁、王堂英、张扬平、黄湘鄂等人的证言;2、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罚款收据、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收受王强军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铜眼井锡矿股东黄亚平、王强军为了解决采矿纠纷,商量拿出1 0万元钱请曾锦春帮忙。2005年1 0月,王强军在黄生福的陪同下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帮忙解决纠纷,并送给曾1 0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向杨秀善打招呼,杨秀善即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具体处理此事。

2、2006年9月4日,王强军的弟弟王刚军因故意伤害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强军为了王刚军能取保候审,请曾锦春给宜章县公安局局长雷轩打招呼,在曾锦春的办公室将2 0万元送给了曾。曾锦春收下后,为王刚军取保之事多次给雷轩打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强军、黄生福、黄亚平、杨秀善、万聚金、黄朝运等人的证言;2、协调会议纪要、刑事立案书、逮捕决定书等诉讼材料、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一)收受侯军生贿赂共计人民币2 8万元

1、2 002年6月,曾锦春接受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军生的请托,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人打招呼,为侯军生承揽郴州市梨树山路改造扩建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2年6月在办公室收受侯军生8万元。

2、2 002年1 2月,曾锦春接受侯军生的请托,向郴州市招投标办负责人、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打招呼,为侯军生顺利承揽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3年初在办公室收受侯军生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侯军生、吴祥祥、曾晓旭、李晓健等人的证言;2、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二)收受何国娥贿赂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其中伙同妻子唐国菊收受何国娥贿赂共计人民币2 3万元

1、2004年8月底,何国娥到曾锦春家送给唐国菊2 0万元,通过唐国菊向曾锦春提出请托,请曾锦春为美源石墨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唐国菊向曾锦春转达了何国娥送钱及请托一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分别向北湖区政府负责人和杨秀善打招呼,为何国娥办理美源石墨矿采矿许可证提供帮助。

2、2005年4月,何国娥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万元,并提出其想变更美源石墨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请曾锦春帮忙。5月,曾峰结婚时,何国娥送给唐国菊2万元,唐国菊将此事告知曾锦春。6月,何国娥送给唐国菊3万元,再次请曾锦春帮忙。唐国菊将何国娥的请托事项及其收钱的事告知曾锦春。曾锦春接受何国娥的请托后,分别向杨秀善、郴州市工商局负责人打招呼,为何国娥要求变更美源石墨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一事提供帮助,期间,唐国菊还带何国娥找杨秀善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国娥、唐国菊、何信国、李浩、杨秀善、龙秀军、谷林贵等人的证言;2、委托协议、借条、采矿许可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三)收受张扬生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

1、2 000年5月,湘南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叶复烤车间附属工程公开招投标,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建筑公司未中标,张扬生的郴州安平扬生建筑公司中标。曾锦春收受刘显贵所送的1 0万元,接受刘显贵的请托,给市招投标办和市建设局负责人打招呼,提出变通处理中标结果。张扬生为了能确认中标结果有效,通过曾锦春的女婿雷轩送给曾锦春7万元,雷轩将张扬生的请托事项及送钱一事告诉了曾锦春。在此情况下,曾锦春召集张扬生、刘显贵协调,确定由张扬生的安仁安平公司和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公司同时中标,同年7月,两公司与湘南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2、2003年6月,郴州市新世纪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郴州市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新世纪公司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 00亩土地以每亩28万的价格转让给扬生公司,扬生公司帮新世纪公司融资。但因国土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不能协议转让,这块土地最终经过郴州市国土局以拍卖的方式出让,扬生公司以每亩36万元的价格竞得。张扬生认为新世纪公司的违约给他造成了损失,请曾锦春出面协调以降低价格。2006年初和同年4月,张扬生先后两次送给曾锦春美元共计2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带张扬生找到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提出要折中处理价格。2006年8、9月,由于张扬生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锦春退给张扬生的妻子8万元人民币。

3、张扬生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继续得到曾锦春的关照,2 001年春节和2002年春节以拜年为名在曾锦春的办公室两次送给曾锦春人民币共计2万元,2006年5月,曾峰结婚时,张扬生到曾锦春的家里送给曾锦春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扬生、雷轩、唐国菊、曹国建、肖民生、易佩康、陈敏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四)收受文卉明贿赂共计人民币2 5万元

1 999年6月,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原郴州宾馆党总支书记赵光华的经济问题时,通知望城县稽山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文卉明到纪委接受调查。曾锦春在文卉明向其打听情况时透露赵光华已交待与文卉明的贿赂问题。文卉明担心其向赵光华行贿的问题被追究责任,委托时任郴州市招标办主任的李仕林代其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5万元给曾锦春,请曾锦春关照文卉明,曾答应。后曾锦春向办案人员打电话,要其找文卉明调查时,不要为难文卉明。1 999年11月,文卉明为感谢曾锦春在自己向赵光华行贿问题上没有被追究责任,到曾锦春办公室送其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文卉明、李仕林、段新忠等人的证言;2、问话记录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五)收受黄武贿赂共计1 9万元人民币、25 00元美元

1、2000年下半年,时任宜章县国土局副局长的黄武为请曾锦春帮忙提拔自己当局长,利用曾锦春要出国的机会,在曾锦春家里送给曾25 OO美元,曾锦春给宜章县县长打招呼,要其提拔黄武当局长。2001年4月,宜章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任命黄武为宜章县国土局党组书记。

2、2 002年春节前,黄武到曾锦春家,以拜年名义送给曾1万元。

3、2 003年3月,已主持宜章县国土局工作的黄武为了在职务提拔上继续得到曾锦春的帮助,得知曾在嘉禾县开会后,赶到嘉禾县,在曾锦春住的房间里送给曾3万元。

4、2 005年春节前,为使自己从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升职为局长,黄武以拜年的名义到曾锦春家送给曾1 0万元,曾收下并交给唐国菊保管。

5、得知市里要调整国土局局长后,2006年春节期间,黄武又以拜年的名义到曾锦春家送给曾5万元,并请曾帮忙,曾收下,并给杨秀善打电话,要其考虑让黄武担任宜章县国土局局长。2006年6月26日,黄武被正式任命为宜章县国土局局长。在准备提拔黄武期间,有人举报黄有经济问题,黄武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在举报信上批示宜章县纪委信访调查,妥善处理。宜章县纪委调查后,以问题不实,信访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武、张长发、杨秀善、袁康德、唐国菊等人的证言;2、会议记录、任命书、举报材料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六)收受王国树贿赂共计人民币2l万元

2 005年9月,王国树等人竟得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灯盏窝石墨矿采矿权,因毗邻该矿的宜章县多处非法矿井采挖过界,不仅侵犯灯盏窝石墨矿的利益,还多次与该矿发生纠纷,灯盏窝石墨矿给郴州市委、市政府写报告要求解决,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 005年12月,王国树与该矿股东商议送曾锦春2 O万元,请曾帮助解决非法矿井问题。12月底,王国树在何纯忠的介绍下找到曾锦春,在曾锦春家里,王国树将20万元送给曾,请曾帮忙解决非法矿井问题,曾锦春即给宜章县委书记打电话,要其把宜章县境内与灯盏窝石墨矿发生纠纷的非法矿井整治到位。2006年春节期间,王国树又以拜年名义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国树、黄如圣、何纯忠、许立程、肖圣万、张长发、杨秀善等人的证言;2、出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报告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七)曾锦春收受雷像文贿赂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下半年,雷像文为承包临武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后给该矿领导写便条,要求关照雷像文,使雷像文违法承包了该矿区。后法院判决该承包合同因违法无效,雷不服判决准备上诉。在此期间,准备接管该矿区的安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尚志凯以补偿雷80万元为条件要雷放弃上诉,并通过曾锦春先行付款40万元给雷。2000年2月,雷像文为感谢曾锦春为其在1997年下半年承包该矿时的帮忙,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雷像文、肖志凯、廖沐根、李光保、曾峰、李岳宣等人的证言;2、雷像文的银行取款凭证、工区租赁合同、会议记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八)与曾峰共同收受陈远翔、贺定辉、孙思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 00 3年6月,陈远翔、贺定辉、孙思通过曾峰找曾锦春帮忙,准备承揽郴州市第一医院的装修工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给该医院院长打招呼'让陈等人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承揽了老外科大楼6—8层的装修工程。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陈远翔在郴州市五连冠宾馆通过曾峰送给曾锦春1 0万元,曾峰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曾锦春。

2 003年下半年,陈远翔等人又通过曾锦春打招呼,于2003年12月4日承揽到该医院老外科大楼卜8层梯阶、电梯外间装修工程。2003年年底,为感谢曾锦春,陈远翔在郴州宾馆停车场将1 0万元交给曾峰,曾峰收下钱后告诉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陈远翔、贺定辉、孙思、曾峰、陈亚光、叶基生等人的证言;2、陈远翔的收支情况表、工程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九)收受张庆建贿赂人民币2 0万元

2001年上半年,曾锦春接受张庆建的请托,向郴州市房产局负责人打招呼,为张庆建承揽郴州市房产管理局综合大楼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1年上半年在郴州市一茶楼旁收受张庆建2 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庆健、刘志坚、伍贻超等人的证言;2、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说明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收受李仕林、李秀娟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2 002年1 0月,李仕林因涉嫌受贿被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传唤。曾锦春接受李仕林之妻李秀娟的请托,向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打招呼,为李仕林案件从轻处理一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2年10月在家中收受李秀娟所送5万元。

2、2 004年上半年,曾锦春接受李仕林的请托,向郴州市建设局负责人打招呼,为李仕林任郴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业总公司党总支书记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4年上半年在郴州市国际大酒店收受李仕林5万元。

3、2006年初,曾锦春接受李仕林的请托,分别向郴州市组织部和市建设局负责人打招呼,为李仕林担任郴州市建设局纪检书记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6年初在办公室收受李仕林1 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仕林、李秀娟、尚嗣运、张扬平、李评、文卉明等人的证言;2、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个人简历、考察材料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一)曾锦春收受郑建国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曾锦春接受郑建国请托,答应为郑建国的朋友原郴州市纪委副处级干部谢跃坤的提拔帮忙,于2003年春节前和2004年上半年先后2次在办公室收受郑建国人民币共计2 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郑建国、曹合江等人的证言;2、’郴州市纪委干部花名册、遗属待遇核准表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二)收受王文汉和美光公司贿赂人民币22万元

王文汉因与美光公司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王忠学找曾锦春帮忙。2 002年2月,王忠学要王文汉交给其2万元,然后到曾锦春办公室将此2万元送给了曾锦春,请曾关照王文汉打赢官司,曾锦春答应尽力而为。

2 002年5月27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美光公司赔偿王文汉1 7 0余万元。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3年6月1 9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美光公司赔偿王文汉7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仍不服而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美光公司为了胜诉,托黄生文找曾锦春帮忙。由于在此过程中美光公司为曾的情妇邝莉娥安排了工作,曾锦春表示会关注此案。为帮助美光公司在二审中胜诉,曾锦春向郴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打招呼。2 004年4月1 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文汉的起诉。

2 004年4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在曾锦春路过宜章县浆水乡时,黄生文、黄生福将美光公司的2 0万元送给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文汉、黄生文、黄生福、王忠学、李定邦、范助海、谢共芝、骆小明、明传道等人的证言;2、宜章县法院和郴州市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向曾锦春汇报案情的记录、美光公司支付2 0万元行贿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三)收受卢招苟贿赂共计人民币1 4万元

2003年8月底,卢招苟为了解决修建电站过程中与他人的矛盾,请曾锦春帮忙,到曾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曾锦春表示先了解情况再说。

2 003年9月,卢招苟又带了10万元到曾的办公室送给曾,请曾锦春尽快处理电站工程的纠纷。曾锦春收下后打电话给临武县纪委书记,要其尽快解决棉花地水电站纠纷,让卢招苟尽快进场施工。

不久,卢招苟再次来到曾的办公室,请曾尽快处理水电站纠纷,并送给曾锦春2万元,曾锦春答应帮忙。9月2 6日,曾锦春召集市纪委及临武县相关负责人到其办公室开协调会。

2 004年春节前,卢招苟到曾锦春家拜年,送给曾锦春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卢招苟、卢先平、雷忠东、唐国林等人的证言;2、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协调会议记录、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四)收受张琼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为了能调到郴州市纪委工作,2001年下半年,张琼在曾锦春家楼下送给曾锦春6万元人民币。2 001年11月4日,郴州市纪委常委开会研究人员调动问题,曾锦春表态同意张琼调入市纪委工作。

2 006年5月,张琼向曾锦春提出想到基层单位去任职,并在曾锦春家送给曾1万美元。在郴州市委常委会上,因张琼资历等方面的原因,郴州市纪委安排张琼担任永兴县纪委书记的任命没有通过。2006年6、7月,因李大伦案发,曾锦春害怕罪行败露,在其办公室将1万美元退给了张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琼、张扬生、唐国菊等人的证言;2、市纪委讨论干部工作记录、市委常委会议记录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五)收受邝向东贿赂1 O万元

邝向东请曾锦春为其帮忙调动工作,于2 006年4月1 3日将1 0万元交给黄生文,托黄送给曾锦春。黄生文在收到钱后,到曾锦春家里将钱送给了曾,并告诉曾锦春钱是邝向东送的,请曾锦春帮忙给邝调动工作。为此曾锦春向宜章县公安局局长雷轩打了招呼。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有:1、证人邝向东、黄生文、雷轩、李健伟等人的证言;2、银行存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六)收受谷克武、黄生文、李云祥等人贿赂I O万元

2 005年3月,羊溪垄矿股东为办理该矿的开采证,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后给杨秀善打招呼,并组织市纪委信访室、市国土局、宜章县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协调。2 005年中秋节前,为感谢曾锦春在羊溪垄矿办证过程中的帮忙,黄生文与谷克武、李云祥商量后,由黄生文在郴州市普天和大酒店停车场送给曾锦春1 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谷克武、黄生文、李云祥、杨秀善、程群等人的证言;2、银行取款凭证、地质勘查情况报告、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七)收受郭井贵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

2 004年11月,郭井贵为解决其参股的临武县接龙乡洪水江多金属矿周边非法采矿问题,请曾锦春帮忙整治查封非法矿,并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曾锦春接受郭井贵的请托后,给临武县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唐某打电话,要求坚决查封洪水江矿区内的非法矿。唐接到曾锦春的指示后开展了整治行动。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郭井贵又送给曾锦春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郭井贵、李少云、郭知贵、唐加山等人的证言;2、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八)与其女曾云悉共同收受田小宝贿赂8万元

2005年下半年,田小宝为扩大北湖区安和矿的采矿范围,请曾锦春的外甥女、时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的雷衍惠帮忙,雷告诉田小宝此事需要请曾锦春出面,并要1 0万元钱送礼。过了几天,田小宝交给雷衍惠8万元。雷通过曾云悉向曾锦春转达了田小宝的请托,曾锦春接受请托后给杨秀善打电话,并要曾云悉去找杨办理。2005年8月1日,郴州市国土局为该矿办理了矿区范围调整审批手续。2005年8月1 5日,雷衍惠通过银行转帐将8万元送给了曾云悉。后来,曾云悉将收钱一事告诉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田小宝、杨秀善、曾云悉、周作圣等人的证言;2、银行转帐凭证、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表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三十九)收受谷太平贿赂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 003年1 0月,时任宜章县建设局局长的谷太平为解决副处级,与黄生福一起到长沙找正在党校学习的曾锦春帮忙。在长沙枫林宾馆吃饭时,谷太平请曾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他解决副处级,并送了5万元钱给曾锦春,曾锦春答应帮忙。

2 003年11月,谷太平与曾一起在郴州五连冠酒店吃饭时,再次请曾锦春为其提拔的事帮忙,曾锦春当时就给宜章县委负责人张某打电话,请张考虑提拔谷太平。在送曾上车时,谷送给曾锦春5万元。

2 003年年底,谷太平为了感谢曾锦春在提拔上给予的关照,和黄生福一起在郴州五连冠宾馆请曾锦春夫妇吃饭,谷太平在包厢外将2万元送给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谷太平、黄生福、唐国菊、张长发等人的证言:2、宜章县委常委会议记录及谷太平的任命书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四十)与曾云悉共同收受杨国艳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

2 005年郴州市民政局在兴建办公楼工程过程中,曾锦春两次打电话给该局局长陈某,要介绍队伍承建该局的土建与装修工程。陈某答复因施工队伍已定,不便更改,并讲以后有工程再说。事后,陈某怕得罪曾锦春,便主动给其打电话,讲该局现有绿化工程,请曾锦春介绍队伍来承包。曾锦春将此情况告诉给曾云悉,要其联系施工队伍并直接和陈联系,曾云悉遂带杨国艳找到陈某。在陈的关照下,杨国艳以郴州市建筑集团园艺分公司的名义与郴州市民政局签订了园林工程承包合同。

2 006年初,杨国艳为感谢曾锦春和曾云悉的帮忙,送给曾云悉4万元。2 006年上半年,杨国艳再次送给曾云悉2万元。曾云悉将两次收钱一事告诉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国艳、曾云悉、杨红艳、陈少忠等人的证言;2、郴州市民政局园林工程合同、工程付款记录及银行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四十一)与曾云悉共同收受李金文贿赂5万元

2 005年4月,宜章县水利局局长李金文因经济问题被郴州市纪委调查。李金文从市纪委谈话回来后,请其朋友易某通过曾云悉找曾锦春帮忙。2005年上半年,李金文将5万元交给易,请其转送给曾云悉,曾云悉收下5万元后告诉了曾锦春。2005年11月、2006年1月,曾锦春两次批示将李金文一案进行结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金文、易恋春、曾云悉、李润才、刘登武、黄希颖等人的证言;2、郴州市纪委查处李金文的材料及曾锦春在该案中多次批阅的文件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四十二)与曾云悉共同收受王外平贿赂2万元

2 005年7、8月,永兴县公安局干警王外平想将其妻邱某调到县城工作,便通过曾云悉找曾锦春帮助,并送给曾云悉2万元。事后,曾云悉向曾锦春转达了王外平的请托事项。曾锦春为此事向永兴县委主管教育的副书记打招呼。2 005年9月,邱的工作得到调动。后曾云悉将收钱之事告诉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外平、曾云悉、邱细娟、彭雁峰、李小平、刘小鹏等人的证言;2、永兴县教育局的干部调动介绍信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四十三)收受熊宜君贿赂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4月,原宜章县交通局局长谭智勇被郴州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曾锦春接受谭智勇之妻熊宜君的请托,安排市纪委专案组解除对谭智勇的“两规”措施。为此,曾锦春于2 000年4月在办公室收受熊宜君托饶广泽所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谭智勇、熊宜君、饶广泽、李建国、李苏平等人的证言;2、曾锦春的供述。

(四十四)收受窦成文贿赂人民币4万元

2 002年上半年,原郴州市广播电视局苏仙分局局长窦成文因嫖娼被苏仙区纪委查处。曾锦春接受窦成文的请托,向苏仙区纪委负责人打招呼,为窦成文得到从轻处理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先后于2 002年上半年和8月,二次收受窦成文人民币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窦成文、段顺莲、段小毛、唐友良等人的证言;2、苏仙区纪委、监察局关于窦成文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和复审决定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自1 995年以来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6.31万元,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共计68 05.76万元。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元,违法所得2 38.98万元,违纪所得44.79万元,人情收入1 60万元,曾锦春将涉嫌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合计为1 64 3.16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所得共计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 52.2 5万元,投资借款360万元。被告人曾锦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唐国菊、曾峰、朱锦辉等人的证言;2、侦查机关扣押清单、收入、支出凭证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曾锦春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锦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锦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曾锦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锦春在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锦春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收受他人20万元的借条,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兑现,属于受贿未遂。被告人曾锦春犯有数,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得4tl 3万元,以及违法、违纪所得和犯罪所得孳息1926.9 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曾锦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为严肃国法,惩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曾锦春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严惩。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

编者注: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起对本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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