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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本所成立于1994年12月14日,现有执业律师40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3人、行政工作人员2人,是娄底市执业人员最多、业务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3年12月26日,获评为湖南省 “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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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宇能课堂-----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刑事辩护专题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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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集中学习由陈瑞华教授主讲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事辩护的视频专题讲座,为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提供新的思路。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涉及内容多,部分制度变化大,是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作出的修改,意义重大。陈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要点解析,具体分述如下:

一、 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2018年3月,监察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施行。该法确立了全新的国家监察体系,将原根据刑诉法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调查权限,调整至新设立的各级监察委。为此,刑诉法对涉及该部分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监察法的规定,避免“两法”之间的抵牾与冲突。具体调整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衔接:

1、    管辖衔接。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仅保留了14种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将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整体移交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

2、    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委员会自案件、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留置措施解除,此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先行拘留,最长14日内决定是否逮捕或更改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3、    调查证据的衔接。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移交人民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的根据。

二、 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力度,丰富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反腐效果显著。本次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适用范围限定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如何保障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从送达等方面为被告人设计了充分的权利保障措施,要求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而且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入口”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 吸收司法改革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此外,将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及相关规定提前到侦查环节的告权内容之一,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应移送该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四、  值班律师制度

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即使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也会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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